question-icon 第三人撤销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一场官司里,感觉自己作为第三人,权益受到了生效判决的影响。我想知道法律对于第三人撤销权是怎么规定的,我是否能通过行使这个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的条件和流程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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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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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第三人的范围。在法律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比如,甲和乙在争一套房子的所有权,而丙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以质量问题起诉甲,而货物是丙生产的,如果甲败诉可能会向丙追偿,那么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比如,第三人不知道诉讼的存在,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参加。其次,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这里的错误是指实体上的错误,比如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最后,该错误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当第三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生效裁判的侵害时,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准备好相关证据,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果诉讼请求成立,会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则会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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