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必须有劳动关系吗,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一般来说,工伤认定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所谓劳动关系,简单讲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职工和雇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体现了职工身份是工伤认定及享受待遇的前提,而职工身份又主要通过劳动关系来体现。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所以从普遍规定来看,如果没有劳动关系,是很难认定工伤的。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便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 一是用工单位将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例如建筑公司把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的农民工因工伤亡,建筑公司虽和农民工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但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二是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像个人买车挂靠运输公司跑运输,个人招的司机因工伤亡,运输公司虽和司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要担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因工伤亡的。按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继续工作,因主体资格不符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为其办了工伤保险的,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