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吗
我想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申请这方面的情况。我在一个项目上工作,听说这个项目存在转包情况,我工作时受伤了,不确定申请工伤认定会不会因为我和实际工作的地方没明确劳动关系就不被受理,想知道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和劳动关系到底啥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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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这是因为劳动关系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只有确定存在劳动关系,才能明确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等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所指的“职工”,通常理解为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同时,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也明确,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也可能被受理,用工单位需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在这些特殊情形下,虽然不以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来确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但这也是基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以及维护公平正义等多方面考虑而做出的规定。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绝对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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