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机关是否有权认定有无劳动关系?
我最近在处理工伤相关事宜,遇到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困扰。我向工伤认定机关申请认定,但不确定他们有没有权力认定我和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想知道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以及相关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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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是有权认定有无劳动关系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限制,具体分析如下: 从有权认定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伤认定中,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权力。例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工伤的,可以直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这意味着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依据相关证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 从存在限制的角度来看: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是仲裁部门的职权,工伤认定机关不能越权。当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确定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中止认定程序,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确定后,再启动对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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