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版有哪些内容?

我想了解下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版的具体情况。我平时会写一些文章、画点画,对自己的创作成果挺重视的。就想知道这新版的著作权法在保护我们创作者权益方面有啥新变化,还有哪些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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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版即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有诸多重要内容。 首先,在作品定义和类型方面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新的定义以“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行兜底,扩大了作品的保护范围,适应了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的作品形式。 其次,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例如,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这让侵权者付出更高的代价,能更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再者,完善了相关权利制度。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为影视等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指引。《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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