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中殴打是如何认定的?

我跟人起了冲突,推搡了对方几下,对方说我殴打他要报警。我想知道在刑法里,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殴打,推搡这种算吗?我很担心自己会不会因此面临刑事处罚,想了解下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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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法中,殴打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推搡、肢体接触都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殴打。简单来说,刑法里的殴打是指行为人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直接作用于他人身体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要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如果只是在正常的社交或者冲突中,因为情绪激动有一些轻微的肢体接触,并没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意图,一般不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殴打。比如在拥挤的公交车上不小心推搡到别人,这种情况通常就不属于殴打。 从客观行为方面,殴打通常表现为使用拳脚、工具等对他人身体进行打击。而且这种打击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在刑法中,如果殴打行为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是否构成刑法中的殴打,需要综合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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