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企业汇算清缴后不退企业所得税?


企业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汇算清缴后不退企业所得税,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原因。首先,从计算结果上看,如果企业在年度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与全年应纳税额相等,那就不存在退税的情况。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应纳税额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当企业预缴的税款刚好等于按此方法计算出的全年应纳税额时,自然不会产生退税。 其次,企业可能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成本、费用、收入等项目进行审核。如果企业存在一些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比如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等,这些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允许扣除的。税务机关会对这些项目进行纳税调增,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应纳税额也相应增加。这样一来,预缴税款可能就不足以覆盖全年应纳税额,不仅不会退税,还可能需要补缴税款。 再者,企业有以前年度亏损需要弥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发现有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会先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去弥补这些亏损。弥补亏损后,如果还有剩余的应纳税所得额,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弥补亏损后没有剩余应纳税所得额,就不需要缴纳税款,也就不存在退税的问题。 另外,退税手续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即使企业符合退税条件,但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退税申请,或者提供的退税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也可能导致无法顺利退税。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只有当这些手续都办理齐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企业才能收到退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