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在时间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所以企业要注意在这个时间段内完成汇算清缴工作,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等不利后果。 收入确认上,要准确核算企业的各项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比如企业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等。同时,对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区分和处理,像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扣除项目方面,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要符合相关规定。例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资产处理上,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折旧、摊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进行。比如,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等。 另外,企业还需要留存好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果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