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调整项目?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有许多项目需要进行调整。首先是收入类调整项目。比如,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从收入总额中调减。还有一些企业可能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根据相关规定,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可能不确认收入,但在税法上要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扣除类调整项目也是比较重要的部分。以业务招待费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了这个标准,超过部分就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再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当年需要纳税调增。 资产类调整项目同样不容忽视。固定资产折旧,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不符合税法规定,就需要进行调整。比如税法规定了某些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果企业自行缩短折旧年限,多计提的折旧在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此外,还有准备金调整项目,企业计提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