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失败的三种具体情况是什么?
破产和解是指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得到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更多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失败的第一种情况是和解协议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负责对与破产和解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如果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时,未满足上述通过条件,那么和解协议就无法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破产和解也就失败了。例如,在某次债权人会议中,虽然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了和解协议草案,但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此时和解协议就不能通过。
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即使和解协议在债权人会议上顺利通过,也并不意味着破产和解就一定成功。法院需要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损害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如果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和解协议存在违法或不合理的情况,有权裁定不予认可和解协议。比如,和解协议中存在明显偏袒部分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条款,法院就可能不会认可该和解协议。
第三种情况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当和解协议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认可后,债务人就需要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的情况,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例如,债务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擅自变更和解协议的内容,这些都属于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此时破产和解也宣告失败。
总之,破产和解涉及多方利益,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和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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