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之前被关在别的地方的时间算在刑期里吗?
我因为一些事在坐牢,不过在正式判刑前,我还在其他地方被关了一段时间。我想知道这段时间能不能算在我的刑期里面呢?要是能算的话,那我的实际坐牢时间不就少点了嘛,所以特别想弄清楚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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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坐牢之前被关在别的地方的时间通常是算在刑期里的。这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叫“刑期折抵”。刑期折抵就是把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按照一定的规则折算到最终确定的刑期里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是因为管制这种刑罚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限制相对较小,所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羁押和拘役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较为接近,所以是一日折抵一日。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也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在折抵规则上和拘役一样。 所以,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在看守所、拘留所等其他地方被关押,只要是属于判决执行以前的先行羁押,都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刑期折抵。不过,这里的羁押必须是因同一犯罪行为而被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是因为其他无关的违法行为被关押,那就不能算在这次犯罪的刑期里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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