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实质审查驳回是否需要回文?
我申请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时被驳回了,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回文。我担心不回文就彻底没机会了,但又不确定回文是否有必要,也不知道回文具体有啥作用。想了解一下到底要不要回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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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实质审查驳回后是否需要回文,也就是是否需要进行复审,这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商标实质审查驳回。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局对申请商标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查看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当申请商标存在违反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近似等情况时,就可能会被驳回。 如果对商标驳回结果不服,是可以进行回文,也就是申请复审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复审有一定的好处。有时候商标局的审查可能存在一些主观性,通过复审,申请人可以提供更多的证据和理由,争取让商标获得注册。比如,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有独特的含义等,可能会改变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然而,如果经过分析,申请商标确实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复审成功的可能性极小,那么就需要谨慎考虑是否进行复审。因为复审也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费用。所以,商标实质审查驳回后,申请人要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和商标的实际状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回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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