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能向对方索要哪些赔偿,误工费怎么算?

我前段时间在荆州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向对方索要哪些赔偿呢?另外,我因为受伤没办法工作,这期间的误工费该怎么计算?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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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可以向责任方索要多项赔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能索要的赔偿项目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首先,关于交通事故能索要的赔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它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等。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接下来,说说误工费的计算。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您有固定工作,每月工资为5000元,因交通事故误工3个月,且单位扣发了这3个月的工资,那么您的误工费就是5000×3 = 15000元。如果您是自由职业者,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假设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每月6000元,您误工2个月,那么您的误工费就是6000×2 = 12000元。


总之,在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赔偿问题存在争议,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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