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全责该如何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告被认定为全责,就意味着被告要对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一般包含以下两个大的方面。 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当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这里的医疗费就是受害人在医院看病、治疗所花费的费用,要有医院的正规票据。误工费是指因为受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通常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护理费是请人照顾受害人所产生的费用。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则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该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次是财产损失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例如车辆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被告也需要进行赔偿。如果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被告同样要承担。要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被告也需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该条明确规定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