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三期标准是什么?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身体受了伤。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听说有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三期标准,我不太明白这个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想知道它对我的赔偿有什么影响,具体是怎么界定三期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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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三期”指的是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这三个期限的确定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合理赔偿至关重要。 误工期限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需要休息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通俗来讲,如果医院给出了建议休息的时间,那么这个时间就是误工期限的重要参考。要是受害人因为受伤导致残疾,而且一直没办法工作,误工时间就可以从受伤一直算到确定残疾等级的前一天。 护理期限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依据上述解释第八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也就是说,什么时候受害人能够自己照顾自己了,护理期限就结束了。如果因为残疾一直不能自理,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确定一个护理期限,不过这个期限最长不会超过二十年。 营养期限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需要补充必要营养的时间。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营养期限的具体确定方式,但一般也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比如医生会根据受害人的受伤情况,给出需要补充营养的时间建议。 在实际的交通事故处理中,“三期”的确定一般先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如果双方对“三期”存在争议,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赔偿的依据。这样可以确保受害人获得合理的赔偿,弥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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