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必知的调解程序有哪些?


在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了解调解程序有助于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调解的相关程序。首先,启动调解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也就是说,调解需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愿,若一方不同意,就无法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开始的时间也有规定。一般来说,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在调解过程中,交通警察会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接着,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然后,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最后,确定赔偿方式。调解达成协议的,在交警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调解未达成协议,交通警察应当终止调解,并在调解记录上注明情况,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总之,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是一个严谨且有章可循的过程,当事人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