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情况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我之前救助了一个处于危难中的人,过程中造成了一些财物损坏,现在有人要求我赔偿。我有证据能证明当时是救助危难的情况,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该怎么认定,我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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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救助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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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救助危难和紧急避险是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概念。 救助危难,通俗来讲就是当他人遇到危险或者处于困境时,你出于好心去帮助他们。比如看到有人溺水,你跳下去救他,这就是救助危难的行为。而紧急避险呢,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像为了躲避一辆失控的汽车,你不得不冲进别人的院子,这可能会对院子主人的财产造成一定损害,但这属于紧急避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鼓励大家在看到别人处于危难时能够勇敢地伸出援手,不用担心因为救助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是在救助危难,并且在救助过程中造成了受助人一定的损害,你是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对于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如果你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造成了他人损害,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承担。如果是由引起险情的人导致的,那么责任由他承担;如果是自然原因引起,你通常不用承担责任,但可能需要给予适当补偿;要是你的避险行为不当或过度,那你就要承担适当责任了。 总之,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情况,在法律上会根据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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