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自愿救助行为是否不承担法律责任?
我之前在街上看到有人晕倒就上前帮忙救助了,后来被救助者身体出现了一些状况,他家人就想让我负责。我是自愿去救助的,也没想过会这样,想问下按照民法总则,我这种自愿救助行为到底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啊?
展开


在民法领域,自愿救助行为通常被称为“见义勇为”或者“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而“见义勇为”则更强调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条也被称为“好人法”条款,其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在他人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时,能够勇敢地伸出援手,而不用担心因为救助行为给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该条款适用是有一定条件的。首先,必须是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这意味着救助行为是救助人主动自发进行的,而非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次,该救助行为必须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受助人的人身或财产正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最后,救助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是为了帮助受助人摆脱危险,而不是有其他不良企图。 所以,如果您的救助行为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您不需要为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您在救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就另当别论了。比如,明明有更安全、更合理的救助方法,您却故意选择了可能会对受助人造成严重伤害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