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看到有人突然发病,就赶紧上去帮忙实施紧急救助。救助过程中不小心让对方受了点小伤,现在对方家属有点意见,我也很担心自己会不会要承担责任。我想知道像这种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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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紧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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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叫“好人法”条款。“好人法”条款的目的是鼓励大家在他人面临紧急危险时,能够伸出援手进行救助,不用担心因为救助过程中的一些意外情况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是出于自愿去帮助处于紧急危险中的受助人,哪怕在救助过程中不小心导致受助人受到了损害,救助人通常是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不过,适用这个条款是有一定条件的。首先,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实施的,也就是说救助人是主动去帮助受助人,而不是基于法定职责或者约定的义务。比如医生在工作时间对患者进行救治,这是医生的工作职责,不属于这里所说的自愿救助行为。其次,救助行为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紧急情况一般是指受助人面临突然发生的、严重威胁其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危险状况,需要立即得到救助。例如,有人突然晕倒、遭遇车祸等情况。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救助人就可以依据“好人法”条款免除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人们在他人遇到困难时积极伸出援手,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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