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自愿救助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在路上看到有人晕倒,就上前帮忙救助了。但之后被救助者家属说我救助不当,还想让我赔偿。我想知道在民法总则里,对于我这种自愿救助的行为是怎么规定的,我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展开


在民法领域中,自愿救助行为也被称作‘好人法’条款所涉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出于自愿去帮助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虽然目前《民法典》已施行,《民法总则》废止,但相关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承继)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鼓励人们在他人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勇敢地伸出援手,不用担心因为救助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情况而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必须是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也就是说救助人不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和受助人之间的约定去进行救助的。比如警察、医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救助行为就不属于这里的自愿救助。其次,救助行为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紧急情况一般指的是如果不立即进行救助,受助人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最后,造成了受助人损害。不过只要符合前面的条件,救助人对这种损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结合你的情况,如果你是在紧急情况下自愿对晕倒的人实施救助,即使家属称你救助不当,依据法律规定,你通常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能证明你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那可能另当别论,但一般的救助不当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