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我之前为了躲避一辆突然逆行的车,紧急转向撞到了路边的一个摊位,导致摊主的货物受损。我当时是为了避免更大的危险才这么做的,属于紧急避险。但现在摊主找我赔偿损失,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个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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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结合实际情况来说,如果是像你为躲避逆行车辆而撞到摊位这种情况,逆行车辆是引起险情发生的源头,那么通常应由逆行车辆的车主来承担摊主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因为他的逆行行为导致你不得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进而造成了第三人(摊主)的损失。 要是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比如突然刮起大风,为了避免被吹倒的大树砸到而撞到第三人的物品,此时你作为紧急避险人一般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而如果在紧急避险过程中,你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了必要限度,比如本来稍微转向就能避开危险,但你却大幅度转向造成了更严重的损失,那么你就应当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那部分损失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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