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
我遇到个事儿,朋友为了避免一辆失控的汽车撞到自己,就把旁边一个路人推开,结果路人受伤了。我想知道,朋友这种紧急避险的行为算不算是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呢?这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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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面临危险时,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个相对较小的利益。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确实可能会出现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但这种损害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所损害的利益要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结合刚才的例子,你的朋友为了避免被失控汽车撞到,推开路人导致路人受伤,这是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人身安全利益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那么通常由引起险情(即汽车失控)的人承担对路人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推开路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路人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你的朋友可能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总之,紧急避险有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以及责任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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