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我最近对紧急避险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些疑惑。我想知道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真的遇到紧急避险的情况,造成的损害到底该由谁来负责呢?是引起险情的人,还是实施紧急避险的人?有没有具体的判定标准呀?就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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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情况如下:首先得明白什么是紧急避险,它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说,依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且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警察、消防员、医生在执行职务时面临危险不能为保自身而避险。 从民事责任方面看,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是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不过,要是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追杀你,你为了逃命不得已抢了路人的自行车,这属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比如自行车损坏)一般由引起险情的追杀者承担民事责任;要是危险是自然灾害这种自然原因引起的,实施紧急避险的人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能给予适当补偿;要是你在避险时本来可以轻轻推开路人就避免危险,却直接把人推倒致重伤,这就属于措施不当,你要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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