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救助他人导致其受伤需要赔偿吗?
我之前在路上看到有人晕倒就赶紧上去救助,结果在救助过程中不小心让他受了点小伤。现在他家里人找我要赔偿,我有点懵,也不知道这在法律上到底咋说。我是好心帮忙,难道还得担责赔偿吗?想了解下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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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救助他人导致其受伤是否需要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好人法”条款,它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人们在他人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时,能够勇敢地伸出援手,不用担心因为救助行为给受助人带来一定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人往往没有充足的时间和专业能力去做到尽善尽美地救助,可能会因为情况紧急、经验不足等原因对受助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法律通过免除救助人的民事责任,来保护救助人的积极性,避免他们因害怕担责而不敢救助。 不过,要适用这一免责条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也就是说救助人不是基于法定职责、约定职责等原因去救助,而是出于自己内心的善意和道德驱使。其次,救助行为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紧急情况通常指的是受助人的生命、身体等正面临紧迫的危险,如果不及时救助,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例如,在马路上看到有人突然心脏病发作晕倒,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在按压过程中导致受助人肋骨骨折。这种情况下,救助人实施的就是紧急救助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对受助人肋骨骨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自愿且紧急救助的条件,救助他人导致其受伤是不需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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