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见死不救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看到有人遇到危险,周围人却没有施救,我就挺疑惑这种见死不救的情况,民法典里到底 是怎么说的呢?是只要见死不救都要担责,还是有什么特殊规定,想弄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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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见死不救’的定义较为复杂,它指的是在他人面临生命危险时,有能力救助却选择不救助的行为。在民法典中,一般情况下,普通公民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单纯的见死不救并不构成违法。这是因为在日常生活里,人与人之间通常不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要求一方必须对另一方进行救助。例如,在大街上看到陌生人突发疾病,路过的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救助义务。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此时见死不救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一是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如警察、医生等特定职业人员,他们基于职务要求,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他人生命危险时,有救助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如果警察在现场却见死不救,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违法甚至犯罪。医生在工作岗位上,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若拒绝救治危急患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当一个人的先行行为使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时,他就有义务采取措施救助。比如,带朋友去游泳,朋友溺水,因为是自己带朋友去游泳这一先行行为导致朋友处于危险中,所以就有救助的义务,如果见死不救,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和诚信原则,这种因自己行为导致他人危险的情况,必须履行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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