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特殊侵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遇到了一些可能涉及特殊侵权的事情,不太清楚民法典里是怎么界定和处理特殊侵权的。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算特殊侵权,特殊侵权和一般侵权有啥区别,责任该怎么划分,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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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民法典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之前,先解释一下什么是特殊侵权。特殊侵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典中规定了多种特殊侵权情形。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一种特殊考量,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无法完全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还有产品责任也属于特殊侵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当消费者购买到有缺陷的产品并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生产者索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也有特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机制以及不同情况下责任的划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同样是特殊侵权。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对环境和生态保护的重视,促使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注意保护环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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