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侵权责任有哪些特殊类型?


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具体侵权责任的特殊类型,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产生的侵权责任,它们和一般的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有所不同。 首先是产品责任。这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你购买了一台有质量问题的手机,使用过程中手机突然爆炸,导致你受伤和财物损失,那么手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需要承担产品责任。 其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来确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甲开车撞了乙,就需要根据事故的责任认定来确定甲是否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再者是医疗损害责任。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医生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医疗机构就可能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还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工厂随意排放污水,导致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受损,工厂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是高度危险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像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例如,高压电线掉落导致行人受伤,供电企业一般要承担高度危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