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好意施惠是第几条?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个涉及好意施惠的事儿,别人帮了我一个忙,但过程中出了点状况。我想弄清楚在《民法典》里,具体哪一条是关于好意施惠的规定,好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看看这个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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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由《民法典》某一条直接定义的法律术语,它在学术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出于好心帮忙、不求回报的行为。 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用“好意施惠”这个词,但有一些相关的法条能处理好意施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好意施惠过程中,施惠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惠人受到损害,施惠人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打个比方,甲好心让乙搭自己的顺风车,结果甲因为超速驾驶发生事故,导致乙受伤,这种情况下甲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明确了在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常见情形)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规则。如果是无偿搭乘,一般会减轻施惠人的赔偿责任,但要是施惠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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