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事故经交警调解后受害人又起诉,是否应得到支持?

我之前遭遇了交通事故,交警出面调解,我和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后来我发现赔偿金额远远不够弥补我的损失,所以我想向法院起诉。我不太清楚这种已经经过交警调解的情况,再去起诉法院会不会支持我,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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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调解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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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交警调解后受害人又起诉时,法院是否支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交警调解达成的协议性质。交警调解达成的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它是双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的赔偿等问题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交通事故交警调解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具有书面形式,它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受害人起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是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比如,受害人在调解时对自己的伤情严重程度存在错误判断,以为伤势不重,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后来发现实际伤情远比想象的严重,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是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在交通事故调解中,如果赔偿金额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相差悬殊,明显对受害人不利,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不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并且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调解协议就是有效的,受害人再起诉要求改变调解结果,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总之,交通事故交警调解后受害人又起诉是否应得到支持,关键在于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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