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类纠纷中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在交通事故类纠纷中,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明确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交通肇事逃逸,通俗来讲,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者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等。同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一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如果只是因为害怕被受害者家属殴打等非逃避法律责任的原因而暂时离开现场,之后又主动投案的,一般不认定为逃逸。例如,张三在事故发生后,因害怕被对方家属围殴而跑到附近的派出所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这种情况通常不构成逃逸。二是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里的逃离并不局限于从事故现场直接驾车离开,还包括弃车逃离等情况。比如李四在撞车后,因为害怕而弃车步行离开现场,这也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注意。有些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离开了现场,但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如为了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救治而未在现场等待交警,并且事后及时报案并配合调查的,一般不认定为逃逸。但如果行为人在送伤者去医院后,又无故离开且未与警方取得联系,那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总之,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持冷静,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配合警方调查,避免因错误的行为而被认定为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