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三种不起诉是否会有案底?
我之前涉及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听说有三种不起诉的情况。我很担心这会不会留下案底,毕竟案底可能会对我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有影响。我想了解一下,交通肇事罪这三种不起诉到底会不会有案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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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案底”。案底通常指的是犯罪记录,也就是某人曾经触犯刑法并被法院判定有罪的记录。对于交通肇事罪三种不起诉的情况是否会留下案底,需要分别来看。 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所以不会留下案底。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虽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等原因,检察院酌情决定不起诉。不过,酌定不起诉本质上还是承认了犯罪行为的存在,只是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不予起诉。严格意义上来说,还是会有违法记录,但通常不被视为有犯罪案底,不过在一些特定的职业审查、背景调查等方面,可能还是会产生一定影响。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表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在法律上当事人是无罪的,所以不会留下案底。但如果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还是有可能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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