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出车祸后,究竟是公司还是车主承担责任呢?
在挂靠车辆出车祸的责任承担问题上,需要分情况来分析,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挂靠的公司和实际车主(挂靠人)需要共同承担责任。例如,张三将自己的车挂靠在A公司从事运输经营,若张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被认定为这一方有责任,那么张三和A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既可以要求张三赔偿,也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
其次,若被挂靠单位先行承担了垫付责任,后续可以依据挂靠经营协议,向挂靠人进行追偿。比如A公司先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之后可以根据和张三签订的挂靠协议,向张三追回自己垫付的赔偿款项。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责任划分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肇事车辆虽挂靠在被挂靠人处,但被挂靠人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又不是车辆营运收入的受益人,那么可能不承担责任;如果是买卖车辆未过户的挂靠车辆,被挂靠人一般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有限连带责任的情况,即交通事故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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