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最近遇到一起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的案子,对责任划分不太清楚。比如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到底哪些主体要担责,担责的比例和界限又该怎么定,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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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方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车辆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一方可以向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在实践中,不同地区还有不同的做法: - 垫付责任:部分地区如北京市、上海市等,认为被挂靠人作为名义车主和法律形式的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对受害人承担垫付责任。 - 连带赔偿责任:像安徽省、河南省等地区,认定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有限连带责任:例如天津市、福建省等部分地市,认为交通事故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 不承担责任:河北省部分地区、吉林省部分地区认为肇事车辆虽挂靠在被挂靠人处,但被挂靠人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所以不承担责任。 - 买卖车辆未过户的挂靠车辆:全国相当部分法院认为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车辆支配控制理论和运行利益理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如果超出保险限额或者不在理赔范围内的,再由责任人或者被挂靠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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