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种类有哪些?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审结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当事人提交仲裁有关争议的请求事项作出的予以支持、驳回或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仲裁裁决的种类。 首先是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非终局裁决则是指除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仲裁裁决,当事人对这类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是先行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中已经查明的一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比如在一些复杂的仲裁案件中,部分事实已经清晰明确,仲裁庭就可以对这部分事实先行作出裁决,以避免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再者是缺席裁决。当仲裁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时,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最后是合意裁决。它是指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这种裁决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