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最近在准备离婚,和对方也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但又担心有些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想了解一下,在离婚协议里,到底哪些约定是会被认定无效的呢?就怕到时候白忙活一场,希望能提前弄清楚,避免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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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以下这些约定通常是无效的:首先,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的约定无效。比如约定一方不能再婚,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是《民法典》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通过协议来加以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以这种限制再婚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约定无效。例如,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财产归一方,而债务却由另一方承担,这种做法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约定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无效。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离婚协议的约定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离婚协议中写了一方不用承担抚养费等抚养义务,日后子女仍然可以在必要时向该方主张合理的抚养费用。 另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配约定,如果最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该约定不生效。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只是签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反悔的话,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相关概念: 婚姻自由权: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法定义务:是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是一种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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