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立功主要表现为什么类型?


串通立功是司法实践中一种较为复杂的现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主要表现的类型。 首先是“买功”型串通立功。这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给予他人钱财、利益等好处,让他人将自己掌握的立功线索提供给自己,然后由其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以此来获取立功的认定。例如,甲给乙一大笔钱,乙将自己知道的丙犯罪的线索告诉甲,甲再向司法机关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但“买功”这种行为违背了立功制度设立的初衷,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是“贿买监管人员”型串通立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贿赂监管人员,让监管人员为其提供立功线索或者帮助其实施立功行为。比如,犯罪嫌疑人给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好处,监管人员把掌握的其他案件线索透露给他,让他去检举揭发。这种行为不仅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监管人员的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嫌受贿罪等职务犯罪。 再者是“亲友协助”型串通立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为了帮助其获得立功机会,四处打听收集立功线索后提供给他们。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得知了某个案件的线索,然后告诉犯罪嫌疑人,让他向司法机关举报。虽然亲友的初衷可能是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但这种行为同样不符合立功制度的本意。立功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基于悔悟等积极态度而实施的有利于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行为。 最后是“同监室人员协作”型串通立功。在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同监室的人员相互串通,将自己掌握的立功线索提供给其中一人,让其去检举揭发。比如,同监室的A知道某案件线索,他和B商量后,由B向司法机关举报。这种行为也破坏了立功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司法机关在认定立功时,会严格审查立功线索的来源和取得方式,以确保立功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串通立功的这些表现类型都与立功制度设立的目的相悖,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审查立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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