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类型分为哪几种?


婚姻家庭纠纷指的是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产生的各种纠纷。这类纠纷的类型较为多样,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离婚纠纷。这是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它涉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从而产生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纠纷。在离婚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诸多问题,如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是赡养纠纷。赡养纠纷主要是围绕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再者是抚养纠纷。抚养纠纷通常是在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存在分歧,比如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还有扶养纠纷。这里的扶养主要是指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最后是继承纠纷。继承纠纷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因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配、继承顺序、遗嘱效力等问题产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定继承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进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