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问题具体有哪些?


婚姻家庭问题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结婚相关问题。结婚需满足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并且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婚姻可能面临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例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其次是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但也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像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再者是子女抚养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另外还有赡养问题。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后是离婚问题。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