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都有哪些类型?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在我国《民法典》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的是婚姻关系因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协议离婚可以分为不同种类。 以认可离婚的机关或适用程序为标准,协议离婚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 - 行政协议离婚,就是经过行政程序来办理的协议离婚。这里的行政机关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比如在日本、蒙古是户籍机关;在墨西哥是民事机关;在丹麦、挪威是其他行政机关。在我国,就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方式,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这也是我们比较常见的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诉讼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办理的协议离婚。它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批,比如法国;另一种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裁决,比如奥地利。 以达成合意的方式为标准,协议离婚又可以分为三类: - 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也就是夫妻两人先对全部离婚问题,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都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再向相关部门提出离婚申请。 - 一方提出离婚问题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诺的离婚。即一方先提出想要离婚,另一方经过考虑后表示同意。 - 调解离婚。这种类型有两种情况:一是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经过调解后双方就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二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但是对解除关系后的一些后果,比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经过调解双方又对这些后果达成合意 。 相关概念: 行政协议离婚: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方式,不同国家负责的行政机关有所不同,在我国主要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诉讼协议离婚: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不同国家在法院处理方式上存在差异,有的需审批,有的需裁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