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不适合协议离婚?
最近在考虑离婚相关事宜,想走协议离婚的方式,但又怕不符合条件白跑一趟。想知道到底哪些情况下是不适合协议离婚的呀?就想弄清楚具体情形,好提前做准备,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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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以下几种情形不适合协议离婚: 首先,未达成离婚协议不适合。这里说的离婚协议,可不是口头随便说说就行,而是要对离婚涉及的各项关键问题,比如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养、抚养费给多少等,双方都商量好了,形成书面协议并且双方签字才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就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得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只是简单口头约定,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受理离婚申请的。 其次,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申请离婚登记也不行。协议离婚需要双方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相关手续,要是有一方不能到场,那自然没办法完成协议离婚流程。 再者,当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不适合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理解就是没办法清楚表达自己想法、不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但在一些重要事情上判断能力有限的人。这两类人没办法独立、正确地处理离婚相关事务,所以不能通过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也不适合协议离婚。如果是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能在内地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还有其他特殊情形也可能不适合协议离婚,比如一方失踪、下落不明的情况。婚姻关系中一方找不到人,就没办法共同完成协议离婚的各项程序。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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