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通过民政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有哪些?


在我国,不能通过民政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双方没有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比如,夫妻两人,一方坚决要离,另一方坚决不离,这种情况民政部门就不会受理离婚申请,想离婚的一方只能去法院起诉。 其次,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且离婚协议要载明对这些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若夫妻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谈不拢,就不能通过民政办理离婚。 再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比如一方是精神病患者且被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无法确定其是否真的自愿离婚,所以不会受理离婚申请。同样,法院也不会直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一般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 然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如果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在要解除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才向法院起诉。 最后,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不管双方是否达成协议,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相关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能独立实施部分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