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种类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比如,张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那么检察院就应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可以”意味着检察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例如,李四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又比较轻微,此时检察院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标准,那么检察院就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虽然有一些间接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但关键的物证缺失,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此时检察院就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总之,这三种不起诉种类在刑事诉讼中各自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意义,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维护司法公正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