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哪些?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税务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也就是设立登记。当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是纳税人开始合法经营后首先要完成的税务登记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登记。如果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比如企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等,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和程序等内容。 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注销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