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八岁签约传媒公司后不想干,对方起诉需要赔违约金吗?
我未满18岁时和传媒公司签了约,现在不想干了。要是公司因此起诉我,我是不是得赔违约金啊?不太懂这方面法律,想知道自己有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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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白,对于未满十八岁签约传媒公司这种情况,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传媒公司合同,一般来说,签约传媒公司进行演艺等活动通常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所以这种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追认,那么合同就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违约赔偿违约金的问题。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传媒公司合同是无效的,同样不存在违约赔偿的问题。 如果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签订的传媒公司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干而违反了合同约定,对方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就需要看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具体约定是否合理。若违约金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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