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公证为什么不能赋予转委托权?
我去做视频公证,被告知不能有转委托权。我不太明白这是为啥,转委托权就是把相关权利再委托给别人,我想在视频公证里加上这个,以后办事也方便。可工作人员就是不同意,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为啥不能有转委托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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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视频公证为何通常不能赋予转委托权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转委托权。转委托权是指受托人把自己受托的事务转交给第三人办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原本A委托B处理事务,B又把这个事务交给了C去办,这里B所行使的就是转委托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在视频公证中,之所以一般不允许有转委托权,主要是基于公证的特殊性和严谨性。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视频公证的内容往往涉及当事人重要的权益和法律事实的证明,如果允许转委托,可能会导致公证事项的办理环节增多,增加不可控因素。比如转委托的第三人可能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质,无法准确理解和执行公证事项的要求,进而影响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此外,转委托也可能会导致责任认定变得复杂,一旦出现问题,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保证视频公证的质量和公信力,通常不会赋予转委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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