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是否可以做公证委托人?
我有一些事务需要委托他人去办理公证,现在有个合适的人选,但他是失信人。我不太确定失信人能不能做公证委托人,要是让他当委托人,这委托公证会不会不被认可啊?我很担心这事儿出问题,所以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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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失信人是否可以做公证委托人,需要从不同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失信人。失信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老赖”,是指那些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法律层面,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禁止失信人担任公证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指能够辨认自己行为并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只要失信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这个角度讲,其是有权利委托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也就可以做公证委托人。 然而,在实际的公证操作中,公证处会有自己的考量。公证机构为了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顺利执行,会对公证委托人的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如果公证处认为失信人的信用状况可能会对公证事项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影响公证事项的履行或者可能存在欺诈风险等,公证处有权拒绝办理相关公证委托。 所以,虽然法律没有绝对禁止失信人做公证委托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成功办理还得看公证处的具体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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