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有哪些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遇到了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这两个概念,有点搞不清楚。想知道它们在具体的适用情况、影响范围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两者的区别,好让我心里有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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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适用条件不同。限制高消费相对较为宽泛,只要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就可以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这是一种客观的未履行行为。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条件更严格,是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这是主观不履行行为。比如,张三确实没钱还欠款,可能被限制高消费;但李四明明有存款却不还钱,就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可限制其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特定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次,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限制高消费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据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再者,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费的期限从开始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为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年至三年,也就是说最长为五年。


然后,适用对象不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对象范围更广,不仅包括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会一并被限制高消费。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只能是被执行人单位,与之有关的主要负责人等不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最后,后果不同。被限制高消费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在很多高消费行为上受到限制,像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等行为都不被允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除了高消费受限,还会在多方面受到信用惩戒,比如限制出境、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受限,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并且其失信情况会被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


相关概念:

失信被执行人: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特定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受到多种信用惩戒。

限制高消费:是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时,对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进行限制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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