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有哪些区别?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确实是有区别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适用条件不同。限制消费的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简单说,只要没按时履行义务,就可能被限制消费。比如,法院判决张三还李四1万元,规定了在1个月内还钱,到期张三没还,那就可能被限制消费。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求更严格。被执行人不仅没履行义务,还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有履行能力却故意不履行;用伪造证据、暴力等手段妨碍、抗拒执行;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例如,张三明明有存款却故意不还李四钱,就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其次,对象不同。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这意味着,单位要是不履行义务,这些相关人员也会受到限制。比如公司没还钱,公司老板可能也会被限制坐飞机头等舱。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也就是说,单位不还钱,只有单位本身会被列入失信名单,相关人员不会直接因单位原因被列入失信名单(特殊情况除外)。依据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再者,限制内容不同。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像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不能旅游、度假等。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法院会将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通报。这会对被执行人在很多方面产生影响,比如贷款、信用卡申请可能被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也会受到限制。依据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另外,期限也有不同。限制消费没有明确固定期限,一般是直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有效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等情况出现,法院才会解除限制。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期限为两年,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还有,文书不同。限制高消费用的是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的是决定书。 最后,送抵方式不同。限制消费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推送即为“发出”。失信被执行人则是通过法律文书送达。 相关概念: 限制消费:就是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法院依法将有关被执行人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把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以及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其进行信用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