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动产也能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说用益物权的客体包含动产。但我一直以为用益物权主要针对不动产,不太理解动产为啥也能成为它的客体。想知道法律上这么规定的原因是什么,能给我解释一下背后的原理和依据吗?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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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呢,简单来说,就是人们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通俗的话讲,就好比你借用别人的东西来给自己创造价值,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使用它。


在过去,传统观念里用益物权主要针对不动产,像土地、房屋这些。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动产的经济价值越来越高,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也有对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需求。所以法律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就规定了动产也可以成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合法性。


允许动产成为用益物权的客体,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可以让动产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比如,一些大型的机械设备,如果所有者自己暂时不用,就可以通过设立用益物权的方式,让有需要的人来使用,这样既能让设备发挥作用,又能给所有者带来收益。另一方面,这也丰富了人们的交易方式和财产利用途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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