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些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你虽然不拥有这个东西的所有权,但你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它并从中获得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农民朋友们非常熟悉的一项权利。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对农村土地(如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民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养殖牲畜等,以此获得经济收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其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比如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在上面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还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地役权也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例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方便,与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甲为此支付给乙一定的费用。《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会涉及到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等方式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